北京医药商业经济联盟
 

“中国医药商业经济联盟”秘书处
  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    联系人:沈世英
    电话:010-64035758
  天津太平(集团)有限公司
    联系人:张肇彤
    电话:022-23392317
  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    联系人:曹伟荣
    电话:021-52586559
  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    联系人:杨敏
    电话:023-63842244
  广州医药有限公司
    联系人:梁祥
    电话:020-81814966



 

 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《医药价格工作守则(暂行)》

    概要: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《医药价格工作守则(暂行)》,该守则将医药价格的制定过程明确为成本价格调查、专家评审或论证、听取各方面意见、集体讨论、集体审议五道程序,内容侧重于细化程序规范、严格工作纪律,以保证程序公正、防范权力寻租。对医药企业来说,守则中提出了“加强沟通与协调”和“实行公开接待制度”,要求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,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。该守则出台后,医药价格制定能否更多的吸收企业意见并体现在价格调整方案中,值得进一步关注。

正文:
    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《医药价格工作守则(暂行)》。该守则主要内容如下:
(1)制定医药价格,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、专家评审或论证、听取各方面意见、集体讨论、集体审议的程序。
(2)规范成本调查行为。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,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。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,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。
(3)完善专家评审和论证制度。建立健全药品价格评审和论证专家库。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,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,随机抽选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专家。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引导、不得限制专家发表意见。
(4)坚持集体研究和审议。研究分析医药价格基础数据、提出价格调整原则方法及价格调整建议、拟定价格调整方案,要进行集体讨论。确定价格方案,要进行集体审议。召开重要会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。
(5)加强沟通与协调。研究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方案,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,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药价格管理的积极性。出台医药价格政策和具体调整方案,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。
(6)实行公开接待制度。听取企业意见,要坚持集中、公开原则。解答政策,要通过设立接待日,在公开场所集中向企业解答。听取企业汇报、了解相关情况,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,并做好记录。
    此外,该守则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、严肃医药价格工作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,并提出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进行定期轮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国家发改委网站
          [http://www.sdpc.gov.cn/jggl/zhdt/t20070225_117912.htm]

发布时间:[2007-3-14]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您是第002343位访客  版权所有
您是第位访客
京ICP备06014734号
版权所有©中国医药商业经济联盟
Tel:86-010-64035758 Fax:86-010-64035758 E-mail: cpca@cpca.net.cn